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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