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1055號
原告 陳文枝 住○○市○鎮區○○里00鄰○○街00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桃交裁罰字第58-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