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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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春杰 被告 彭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1元(含本金43,671元及計至起訴前即112年12月12日之利息406元、違約金3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彭詩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映綺附表:債權本金43,671元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金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債權本金43,671元2利息43,671元112年6月12日112年12月12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184/365)年1.845%43,671元×1.845%×(184/365)=406元406元3違約金43,671元112年7月13日112年12月12日(153/365)年0.1845%43,671元×0.1845%×(153/365)=34元34元合計44,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