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胡宜謙 複代理人 林盈欣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姿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信良
吳宗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