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0號原告鉑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原告與被告 黃茂生 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