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78號
原告 陳嘉寧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居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8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