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春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春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春源(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茲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6所示部分固經提起上訴,然係由最高法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故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17所示部分)之法院】,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7日至103年│103年9月1日至103年10│104年7月16日至104年│││10月24日│月23日│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事實審││、1219號│、1219號│、121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字第│││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1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日至104年7│103年8月22日至103年│103年9月22日至103年│││月3日│10月24日│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事實審││、1219號│、1219號│、121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至104年│103年11月5日至104年│104年6月11日至104年7│││1月16日│1月12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事實審││、1219號│、1219號│、121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間至104年1│104年5月29日至104年7│104年6月11日至104年7│││月30日│月23日│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事實審││、1219號│、1219號│、121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8日至104年6│104年5月20日至104年7│104年7月17日至104年7│││月29日│月17日│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第1990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事實審││、1219號│、1219號│、1219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106年3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5765號(編號1至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1日至104年7│103年12月23日、││││月30日│104年1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907號等│第25122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18│105年度審訴字第1555│││事實審││、121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106年1月10日││├───┼────┼──────────┼──────────┼──────────┤││法院│最高法院│同上│││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同上│││判決├────┼──────────┼──────────┼──────────┤││判決│106年3月23日│106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5765號(編號1至16定│第1164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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