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債務人 曾美琪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釋明債務人之收入狀況:│││⑴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含工作│││地點、時間)。│││⑵提出債務人之在職證明。│││⑶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⑷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7年6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資料。│││⑸提出債務人自99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02│釋明債務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自陳因減薪收入減少而毀諾。說明毀諾時間點、毀│││諾前後薪資變化及減薪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03│提出債務人配偶 林偉 之下列資料:│││⑴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⑵97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⑶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4│提出債務人子 曾子翔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5│說明債務人租賃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06│ 陳明 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