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5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張皓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參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①壹佰捌拾參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②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2.68、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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