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債權人 游景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宜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4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收據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㈡提出具有債權人簽章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0萬元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狀附借款契約書影本第三點所載:上開借貸款項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