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姚盈如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侵訴字第5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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