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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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有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有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有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受刑人李有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2級毒品)│(販賣第2級毒品)│(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0.11.06│100.10.20│100.09.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0號│101年度偵字第9785號│101年度偵字第978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07│101.11.08│101.11.08│├─┼─────────┼───────────┼───────────┼───────────┤│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91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01│101.11.26│101.11.26│├─┴─────────┼───────────┼───────────┼───────────┤│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字│││4515號│第1501號│第1501號│└───────────┴───────────┴───────────┴───────────┘
受刑人李有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5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10│有期徒刑3年8月││││月│││├───────────┼───────────┼───────────┼───────────┤│犯罪日期│①100.09.09│100.09.26││││②100.09.13│││││③100.09.14-100.09.15│││││④100.09.21│││││⑤100.09.19-100.09.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9785號│101年度偵字第978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11.08│101.11.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11.26│101.11.26││├─┴─────────┼───────────┼───────────┼───────────┤│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他字││││第1501號│第1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