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醫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 瞿珮玲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李曉薔 律師被上訴人 戴河南 即中台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10年1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宣判。然上訴人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12月31日提出補充辯論意旨暨再開辯論聲請狀到院,並於該書狀提出書證24至29,本院審酌上開書證為本件訴訟審理期間未經兩造提出之書證,屬於新事證,且涉及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之攻擊防禦方法,但並未經提示被上訴人知曉且辯論,有礙訴訟權益保障,故有必要讓兩造進行閱覽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醫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蔡秉宸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