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1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1717號債權人 黃建江 債務人騰富企業社法定代理人陳為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上開抄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