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涂成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涂正彥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2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