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振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廖振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監護人 李秀英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廖振昌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監護生效,同年11月14日法院裁定生效由李秀英監護)。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