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2號聲請人王 昱文
昱程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豪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佳卉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說明:本件聲請人提起之給付扶養費事件,其標的金額共計為新
臺幣(下同)2,183,876元(計算式:自本案確定之日、暫定為民國101年9月至聲請人成年之日114年10月6日,計為158個月。故共計為6,911元×158×2=2,183,876元)。又本件屬財產關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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