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2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欠繳民國90年至94年地價稅合計新臺幣161,955元,現已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其遺有台北市○○區○○段5小段第501地號、第501之1地號等土地,惟因被繼承人業已死亡,且查無繼承人,亦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以致稅捐無法徵起,為此依法聲請鈞院准予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登記簿、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土地登記謄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年1月18日資五字第0950000590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於58年7月7日死亡,並遺有上開土地,其欠繳90年至94年地價稅等情,已據提出戶籍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為證,堪信為真正,聲請人為稅捐徵收機關,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為本件聲請,合先敘明。又被繼承人已無其他法定繼承人,亦無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表、戶籍登記簿、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95年1月18日資五字第0950000590號函覆查無被繼承人三親等內親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國家財政之法定機關,確實具有相當之公信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公示催告程序後無人承認繼承,依法即歸屬國庫,又經本院函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對聲請人請求選任其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事具體表示意見,該處函覆並無異議,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95年11月13日台財產北接字第0950048442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因認該處任遺產管理人並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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