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七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九月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陸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