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1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國小字第1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