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玉項鍊參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記載「基於竊盜犯意,」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犯罪所得之物,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玉項鍊3條(價值合計約新臺幣1萬元),為被告犯罪所得,因未扣案或返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779號被告 吳慢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0之0樓居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吳慢前 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賭博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兩案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7年2月4日19時1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徒手竊取 陳建宏 擺放於攤位上之玉項鍊3條(價值新臺幣
1萬元)得手,隨即離去。
二、案經陳建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 吳慢矢口 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 伊有 去上址店面吃飯,看到 小石頭 就拿起來看,伊不確定有無歸還,伊當時喝了酒就睡著了云云。經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建宏於警詢時指訴在卷,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8張、光碟1片及被告衣物照片4張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另觀諸卷附監視錄影畫面,可知被告自影片時間0分25秒及0分33秒許,分別伸手拿取告訴人陳建宏放置於攤位上之項鍊後,迄影片時間0分46秒許,行走至監視錄影器拍攝範圍外,均未將前揭項鍊放回攤位上,此有本署勘驗筆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5張及光碟1片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拿取上開物品即行離去之行為。且經核對前開監視錄影畫面中所攝得之竊嫌衣著,與警方在被告居所房間內發現之外套、長褲、鞋子、鴨舌帽款式相符,益徵被告確涉竊盜犯行。是被告上開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竊盜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檢察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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