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邵 佩妤
林秋珍 邵信 正
一、債務人林秋珍、 邵佩妤 、 邵信正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邵佩妤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3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林秋珍、邵信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7,6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邵佩妤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秋珍、邵信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6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秋珍、邵│自民國109年3│自民國109年3│年息1.15%│││117624│佩妤、邵信│月1日起│月24日止││││元│正├──────┼──────┼───────┤││││自民國109年3│自民國109年7│年息0.90%│││││月25日起│月14日止│││││├──────┼──────┼───────┤││││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90%│││││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秋珍、邵│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624│佩妤、邵信│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