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一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下稱聯合醫學基金會),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1年12月18日以衛署醫字第40513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茲因聲請人於97年12月26日及98年2月23日分別召開聯合醫學基金會第8屆董事會第1次、第九屆第1次及第2次會議,會議中通過將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變更如附表一、二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據提出上開會議記錄、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新舊章程修訂對照表、行政院衛生署98年1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80204393號函、法人登記證書各1件(均為影本)。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聯合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一對照表所示之部分,屬令組織較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較具備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所聲請變更章程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詳附表二說明),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即屬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利冠蔚┌─────────────────────────────────────────────┐│附表一:98年度法字第2號│├───┬────────────────────┬────────────────────┤│條號│原條文內容│98年2月12日修訂條文內容│├───┼────────────────────┼────────────────────┤│第五條││(原第四條)│││本會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組織董事會,設董事│本會設董事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年,連選得連任。│││第五條:││││本會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互選之,以後各屆董││││事由上屆董事會推選。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六條││(新增)││││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第七條││(原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本會董事之職權如下:│││一、策劃與核定本會工作計畫。│一、決定與組織宗旨相符合的任務與目標。│││二、監督基金之保管與運用。│二、經費之籌措及財產之管理運用。│││三、任免工作人員。│三、決定長程計畫的方向與年度業務計畫之審│││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定,並督導業務的執行與發展。│││五、指導業務執行。│四、審核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六、其他重要事項之審核│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六、組織內部規章與制度之審核。││││七、聘(解)任執行長等高階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並定期評鑑其工作績效。││││八、捐助章程修改及法人解散之擬議。││││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董事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八條││(原第七條)│││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本會董事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長│時會議。│││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或│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開,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請求召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開之,逾期不為召開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開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對於會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第十六││(原第十七條)││條│本會於每事業年度開始前,由執行部擬具工作│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備:││││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附表二:98年度法字第2號│├───┬────────────────────┬────────────────────┤│條號│95年4月25日修訂條文內容│不應准許之理由│├───┼────────────────────┼────────────────────┤│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聯合醫學基金會」,英│第一條財團法人名稱;第二條、第三條財團法│││文譯名為「UNITEDMEDICALFOUNDATION│人宗旨、目的事業;第四條財團法人事務所設│││TAIWAN」。(以下簡稱為本會)。│址等變更,均為文字之修正,亦非屬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第二條│本會係以協助我國中型綜合醫院提高醫療品質│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變更,│││,醫學院改善學術研究環境,俾益國民健康為│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宗旨。│即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第三條│為達成前項宗旨,依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事項:││││一、資助中型綜合醫院發展醫師繼續教育計畫││││。││││二、選送並資助優秀在職醫療服務與管理人員││││出國進修或研習。││││三、資助具有良好研究潛力人員進行臨床醫學││││或醫療管理之研究工作。││││四、贊助並推廣社區醫學服務及研究工作。││││五、推廣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含附屬醫院││││)間之臨床醫學與醫院管理之學術交流。││││六、促進中型綜合醫院及醫學院與國際機構加││││強醫學學術交流計畫。││││七、本會為籌措財源辦理前述事項,得推廣或││││銷售發行相關健康教育書籍及醫療相關之││││書籍或用品。││├───┼────────────────────┤││第四條│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68號。必要時得於國內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九條│本會設工作執行部,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本條僅為文字之修正,亦非屬因組織不完全,│││各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變更,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第十條│本會人員如係專任者得支薪給,兼任者酌支車│按「增加董事、監察人『得酌支車馬費』之規│││馬費或研究費。│定,並非財團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事項甚││││明,亦無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原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本會││││董事為名譽職,執行秘書以下人員如係專任者││││得支薪給,兼任者酌支車馬費或研究費。」,││││而修正條文刪除董事為名譽職之規定,則將使││││包含董事之本會人員如係專任者得支薪給,兼││││任者酌支車馬費或研究費,非屬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變更,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即可。││││依上開意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第十一│本會基金由發起人 王建哲 等五人各捐助現金陸│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僅││條│拾萬元,共計新台幣參佰萬元,詳如捐助人名│為文字之修正,亦非屬因組織不完全,或重要│││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變更,無庸向法院聲│││前項他人之捐贈,其用途除捐贈人有特別指定│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聲請人│││外,依本會章程第三條之規定決定之。│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第十二│本會所需費用,由本會基金會及其產生之孳息│││條│,及各種捐贈撥充之。││├───┼────────────────────┤││第十三│(原第十四條修正移至第十三條)│││條│本會經費,除推動本會業務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如屬不動產,非經董事會議決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第十四│(原第十五條修正移至第十四條)│││條│本會存立期間為永久,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由董事會決議悉數捐贈政府或其他││││公益性醫療學術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第十五│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條│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七│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條│││├───┼────────────────────┤││第十八│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條│,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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