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候金英 代理人 陳祈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金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