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88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連秀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72號、114年度執字第5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秀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秀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傷害等罪(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且經函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是應逕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另表示希望分期(應指分期繳納易科之罰金),非本院權責,應另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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