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件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裁定移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25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2530元)。
二、請提出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之約定條款全文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