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均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三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扁柏塊1塊(重量為伍拾捌公斤)、方塊磚2塊(重量分別為拾貳、拾伍公斤),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均豫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8日確定,並於108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三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扣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27、55)之扁柏塊1塊(重量為58公斤)、方塊磚2塊(重量分別為12、15公斤),則為被告犯本案之所得,且均屬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104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268、4656、1563號、105年度偵字第1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㈡扣案之三星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供被告犯罪聯繫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業據其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104年度偵字第3268號㈠卷第21至23頁),復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扁柏塊1塊(重量為58公斤)、方塊磚2塊(重量分
別為12、15公斤),均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曾為其所實際支配,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104年度偵字第3268號㈡卷第122頁),復有前揭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從而,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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