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連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佰貳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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