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潘巧
玲、 謝家祥謝家晟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
9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
並提出被告 潘巧玲 (Z000000000號)、謝家祥(Z000000000號)
、謝家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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