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再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光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選字第5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