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9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126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72號),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
97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度毒偵字第972號」。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109年度簡字第1261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由欄起訴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971號」之記載,係屬誤載,且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9年度毒偵字第972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