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鮮境華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星韻
訴訟代理人  彭明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巨松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門牌號碼為宜蘭縣○○市○○路○段○○○巷○弄○○號5樓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林巨松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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