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75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0000000
          在台灣地址
          台北市○○區○○○路○段○○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5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000000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犯罪事實第6行「下顎」,更正為「下頷」。
2犯罪事實第8行「下唇」,更正為「上唇」。
3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傷害丁○○、乙○○、丙○○,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重論處。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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