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彭思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彭思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思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彭思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年4月19日出具之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720號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是經通知被告本人到案接受執行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另於103年6月2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鎮緝字第2725號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