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方智傑 債務人 楊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方智傑於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楊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萬6,7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方智傑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萬6,70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秀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6,700元│104年7月1日起至清│2.83%│104年8月2日起至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償日止││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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