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6日聲請本件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