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2月16日聲請本件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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