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 林銀興 被告 黃厚榮
黃瑞耀 之妻(即被告黃厚榮之媳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被告黃厚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厚榮、黃瑞耀之妻(即被告黃厚榮之媳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