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治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吳治中因侵占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內誤繕為「97年7月起,迄100年8月1日止」,應更正如附表編號2該欄內所示),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8日│96年1月間起至││││100年8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855號│字第2585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24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19日│104年7月28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24號│104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確定日期│103年11月19日│104年8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04年度│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備註│執字第688號│執字第13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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