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3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乙○○○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係於民國(下同)91年5月15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長女,為第一順位繼承權,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於91年5月15日即知悉被繼承人乙○○○死亡之事實,然卻遲至97年6月17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見聲請人限定繼承聲請狀上之收文戳),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逾3個月之限定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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