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3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洵 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卷證影本,並不得就該卷宗及證物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劉洵自 楊偉龍 等人所收取之款項係屬報酬並非賄賂,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成本明細表等可資證明,為維被告之權益,有檢閱卷宗該等證物、抄錄、重製之必要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1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後,被告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文書,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當即依規定發給,但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至所請求付與如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楊偉龍電子郵件,經核閱該等資料為楊偉龍本人或與第三人往來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且經比對起訴書,檢察官並未引以為本案證據使用,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難謂有據,本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陳瑞水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202107年總分類帳(費用類)-就是愛公司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2203107年費用科目總分類帳-創意盒子公司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23204108年費用科目總分類帳-就是愛、創意盒子、好物公司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34205107年連江縣地方型SRIR計畫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45206107年 馬祖 觀光旅遊業品質提升訓練及輔導計畫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56207107年度運用各種媒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導專案成本明細表1本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67208108年度離島產業升級輔導計畫勞務委託案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78209108年馬祖淡菜推廣計畫案成本明細表1本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89210108年連江縣地方型SRIR計畫案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910211108年馬祖觀光旅遊業品質提升訓練及輔導計畫案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011212108年度運用各種媒體宣導交通安全觀念及政策計畫案成本明細表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112213107年至108年度創意盒子公司專案明細表1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213214108.10-109.02就是愛等有關「 連恩 」現金日記帳資料7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314215創意盒子有限公司轉讓及投資協議書6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415216108年10月16日「連恩」服務費傳票資料5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516217108年12月25日「連恩」借牌、工讀費用傳票資料6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617218109年2月5日「連恩」服務費傳票資料4張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718219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7年)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819220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8年)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1920221楊偉龍電子郵件資料(109年迄今)1本楊偉龍扣押物編號D-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