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452號債權人台北萬寶鎮C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惠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宏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宏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宏安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6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6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陳宏安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住戶規約影本。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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