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告 謝宸杰 被告 劉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然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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