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怡韻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咏萱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5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有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之清償額有誤寫金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又更正後不影響債務人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總額及清償成數,併予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23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