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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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麻藥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麻藥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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