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5號聲請人 廖苓惠 相對人 翁勤
翁其仁
翁其財
翁建豐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44號判決准予分割,後聲請人不服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單據,並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及各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一所示,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則確定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編號繼承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1廖苓惠4/52被代位人 翁加褣 (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253翁其仁1/254翁其財1/255翁建豐1/256翁勤1/25附表二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廖苓惠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聲請人廖苓惠預納訴訟費用共15,195元)編號繼承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訴訟費用之金額(新台幣,元)1廖苓惠4/502被代位人翁加褣(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25608元3翁其仁1/25608元4翁其財1/25608元5翁建豐1/25608元6翁勤1/25608元附表三當事人應給付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預納訴訟費用3,310元)編號繼承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給付訴訟費用之金額(新台幣,元)1廖苓惠4/52,648元2被代位人翁加褣(訴訟費用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2503翁其仁1/25132元4翁其財1/25132元5翁建豐1/25132元6翁勤1/25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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