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文俊傑 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文俊傑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文俊傑已將戶籍遷入萬丹戶政事務所竹田辦公室,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