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黃富暄梁雅萍 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敏惠 即梁雅萍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黃振銓 債務人黃振銓即梁雅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雅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捌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貳萬零肆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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