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證據部分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二頁第一行末「催收紀錄」,應更正為「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訪視紀錄表」應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拜訪紀錄表三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其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已繳付十五期分期款項,因無力清償剩餘款項,即擅自將標的物遷移,致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無從確保;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