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9號聲請人鼎鑫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鈺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59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榮橡膠廠即林瓊紅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行110年5月10日211,947元AK0000000002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0年5月10日38,325元AV0000000003捷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哲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0年5月31日884,736元AV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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