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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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02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家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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